【基本案情】2022年9月29日,原告何某某在某烟酒行购买6箱(36瓶)贵州茅台酒99000元,10条软中华6200元,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向被告彭某中国建设银行转账付款105200元,某酒行开具《销货清单》。后何某某在使用茅台酒时发现茅台酒为假酒,遂于2022年11月21日报警处理,公安局出警后将案涉茅台酒全部扣押,并送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律师工作】律师接受当事人何某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至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案件档案,并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拟定起诉状、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后,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结果】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茅台酒系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原告胜诉,何某某对律师工作表示高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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