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2月13日,原被告在被告公司厂区内签订《新厂区土建建设项目及老厂区检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公司厂区内的新厂区土建建设项目和老厂区检修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采取清单定额计价方式,工程完工后以竣工结算为准,取费依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定额(2015)》及相关配套定额。新厂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按总价下浮8%作为最终结算价格,老厂区检修工程造价不作下浮。工程进度款在每月审定已完工程进度量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为按当月审定后已完工程进度量的80%支付,同时扣除当月电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金。施工过程中,原告以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工程款1900余万元。【律师工作】被告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委托了律师团队处理。律师在充分调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暂停施工是因为政府环保原因导致的停工,并要求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同步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因原告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案件结果】经过鉴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比原告诉请金额减少了900余万元。被告对律师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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