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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整个仲裁程序最长不超过 60 日。
此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出现追加当事人、追加第三人、补正材料、增加请求、变更诉求、反申请合并处理、移送管辖等情形时,仲裁审理期限需要重新计算。而在出现中止审理、公告送达等情形时,相关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这可能导致实际的结案时间超出一般的 45 天至 60 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