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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性有哪些 【银川律师事务所】

所属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8-26    作者:法向(宁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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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民事诉讼的特性:
公权性
与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民事诉讼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代表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他们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也通过仲裁解决民间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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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也体现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和仲裁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性。只要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就不可能进行调解和仲裁,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都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识,没有强制性。法院的裁判不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违反诉讼程序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民事纠纷解决方案程序薄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虽然仲裁也需要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有更大的程序选择权。

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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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了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如伦理冲突、政治纠纷、宗教纠纷或科学纠纷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非诉讼事件而言,尽管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的非诉讼程序。

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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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映了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原告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和实体权,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和实体权。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胜诉方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然而,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情况是不同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无法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律关系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胜诉后无权放弃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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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民事诉讼法及其周边法律制度,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义性,保证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不等于程序的复杂性,其意义在于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就会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严格规范的民事诉讼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偏离,满足了维护社会统一法律秩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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