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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旅游,男子称“我每次都在加班”,申请加班费却被拒?法院判了→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4-05-11    作者:法向(宁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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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的旅游
  如果员工没去且在加班
  员工能要加班费吗?
  员工入职时
  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还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如果员工
  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有多久?
  近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披露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涉及上述3类问题
  法院究竟怎么判?
  我们一起来看看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
  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
  徐某原系浙江某A公司员工,自2012年起从A公司办理内退,由A公司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保。
  2015年10月8日,徐某又进入宁波市某B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基础工资为每月3000元及餐补。
  B公司曾于2022年3月提出和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认为劳动合同内容与双方约定的不一致,从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1日,徐某从B公司离职。
  2023年8月29日,徐某向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用等。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是“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徐某不服仲裁,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员工:要求公司赔偿9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徐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9万余元,具体诉求为:
  1.B公司支付2019年绩效工资9533元;
  2.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3.B公司支付2016-2022年旅游期间加班费用6000元;
  4.B公司支付2016年度奖金45155元;
  5.B公司支付2017年3-5月工资差额13500元。
  徐某称,2015年进入B公司工作时,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另计(按年终考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徐某辩称,2019年经B公司年终考核应发放绩效工资9533元,但是B公司未予支付,原告找到B公司负责人,B公司负责人说不考核了,每年多发一个月工资,此后,B公司一直未履行,每年还在进行考核。2022年3月10日,B公司拟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徐某认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违背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因此没有签订。
  此外,徐某称,由于B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用品等,导致其在某公司现场勘察时负伤(费用自理),B公司又拖欠其2019年绩效工资等。2023年1月31日,自己被迫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徐某认为,自2015年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因个人及单位原因未参加B公司组织的每年旅游活动并且每次都在加班,参照旅游补贴应支付一定的加班费用。
  公司:未拖欠工资,无需赔偿
  B公司答辩称:
  1.因为徐某进入B公司仅约定3000元每月工资及餐补,没有绩效工资,根据银行流水,徐某未提出过异议,所以并未拖欠徐某工资;
  2.公司已向徐某办理内退的单位浙江某A公司核实,徐某已于2022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也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故按照法律,徐某已于2022年6月退休,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不属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3.安排员工旅游是根据员工表现及身体状况,不属于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事由。
  法院:劳动关系已终止,超过仲裁时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自2015年10月8日入职B公司,工作至2023年2月1日。但2022年6月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退休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终止,此后至2023年2月1日期间按劳务关系处理。
  徐某于2023年8月29日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9年绩效工资、2016-2022年旅游期间加班费用、2016年度奖金及2017年3-5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故B公司关于徐某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旅游系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未安排旅游时向劳动者支付现金补偿或休假补偿的制度规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故法院认为不应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指出,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徐某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不存在法律规定被告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多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规定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
  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你有过类似经历吗?  

  综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本文摘自工人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银川律师咨询的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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