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后,我的心情真的非常激动,我能感觉到杨法官对案件认真负责、尽心尽力。这个锦旗一定要收下!”,近日,当事人纪某为饶阳法院城关法庭杨法官送来一幅写着“公正执法 心系百姓”的锦旗,由衷地表达了对承办法官的谢意。
案件简介本案中,原告纪某系河北某工程公司职工,2019年因公受伤,经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裁定,该工程公司支付原告纪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约14万元。但徐某甲作为独资股东决定解散该公司,并与被告徐某乙、马某组成清算组成员。原告纪某以徐某甲故意不通知原告申报债权,造成纪某债权未及时申报而导致没有获得赔偿为由起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徐某赔偿11万元,但徐某仅给付了1.5万元。现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乙、马某赔偿损失约12万元。杨法官在审理本案时,结合在案证据并经类案检索后,认为该工程公司明知工伤劳动者纪某尚未获得理赔,该劳动债权尚未处置,却未依法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纪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纪某无法及时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对原告纪某未获清偿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应在调解书确定的11万元的基础上对徐某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徐某在调解后已经自动履行了1.5万元的赔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徐某欠付原告纪某各项损失款9.5万元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稿|城关法庭编校|政治部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饶阳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原标题:《工伤赔偿过程中,公司解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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