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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化解劳动争议 高效妥善解忧“酬”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4-04-13    作者:法向(宁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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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的5名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及时组织5名劳动者与公司在诉前达成和解,妥善化解批量劳动争议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 情 回 顾
李女士于2023年2月开始在许昌某店铺工作,与该店铺经营公司约定了职务、月薪等。因该公司拖欠工资,2024年3月,李某某向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7600元。后仲委会做出劳动争议裁决,对李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9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600元及所拖欠的工资7800元。除李某某外,另有4名与其情况相似的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 解 结 果
2024年3月21日,专职人民调解员于大红收到该系列案件后,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深入了解双方需求,并及时联系被告方法人张某某。起初,张某某称自己在外地回不来,于大红耐心在电话中与其沟通。经过于大红释法说理,张某某于3月29日来到法院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某称店因经营不善已经关闭,自己也赔了很多钱,拒绝赔付,甚至直接离开。五名原告见状,要求开庭处理。
于大红一面安抚原告情绪,帮其分析真实诉求,详细向其分析案件判决与调解两种处理方式的利与弊,一方面坚持与被告联系沟通,劝说被告信誉是经商之本,要目光长远,如果失去了诚信,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必然寸步难行。
经过于大红的多次沟通、耐心说服,双方最终各让一步,就赔偿金额于4月9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4月起分4期偿还5名被告9000-6000不等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拖欠工资,并在于大红的见证下签下调解协议。至此,争议顺利解决。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文:张棣

原标题:《批量化解劳动争议 高效妥善解忧“酬”》

(——本文摘自澎湃新闻客户端,如有侵权请联系银川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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